【網路人氣產品top10】走吧!出去玩:一個人也可以冒險!私奔巴黎、倫敦、紐約、羅馬(隨書附贈:透明時尚女神手提袋乙個)評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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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奔首部曲:吃喝玩樂應有盡有!就算是一個人,也可以盡情享受的異國流浪冒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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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作者: 潔西卡.亞當斯
新功能介紹- 原文作者: Jessica Adams
- 譯者: 張辰安
- 繪者: 安娜.強森
- 出版社:捷徑文化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4/08/06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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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媽媽PO文控幼兒園體罰 園方:與事實不符
今天下午屏東有一名媽媽在臉書社團PO文,控訴幼兒園體罰過當。不但PO出孩子身上有明顯紅色手印的照片,更上傳自己5歲孩子因為排隊時跳動被幼兒園老師用力拉向柱子體罰的影片,她說老師還在眾目睽睽下指著小孩鼻子大罵,不過對此園方私下表示網路訊息跟事實不符,孩子本身有過動情形,兩方各說個話,男童胸口明顯泛紅右手邊更有便宜團購一個大紅色手印,好清楚。
監視器畫面中穿黃色衣服的男童手不時左右揮舞,這時畫面右側原本倚靠在柱子旁的幼稚園行政,突然走向男童並舉手直著他,接下來是拉著男童的手到柱子旁。
教育處副處長:「由社會處跟我們教育處去做一個行政的調查,那目前調查報告還在完備當中。」
27日下午有媽媽在臉書社團PO文表示今年4/24,幼稚園老師因為自己5歲孩子排隊時跳動在大庭廣眾之下,直接將孩子連拖帶拉的用力甩向柱子體罰,不僅不顧孩子自尊心更當著所有師生面前指著他鼻子大罵、羞辱他,這行為讓做媽媽的很不能接受。
教育處副處長楊英雪:「家長的部分,她會提供相關的佐證資料給我們,是不是行政人員有涉及到相關細節的部分。」
實際走訪幼兒園校方僅發表聲明稿表示,網路訊息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,已對幼兒園名譽造成毀損必要時將會提告,園方私下表示家長向他們索賠30萬等同勒索,而小孩本身有過動的情況,家庭也曾發生家暴,對於媽媽的PO文也已向警方備案。
《TVBS》提醒您:
◎拒絕暴力 請撥打113
◎反霸凌專線:0800-200-885
◎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、110
【專欄】酒駕致死該不該以故意殺人論
面對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頻傳,法務部正研擬修法,並考慮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,期能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。惟如此的作法,能否有效嚇阻酒駕,不得而知,卻必紊亂現有的刑法規範體系。
在2013年,為使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,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,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而駕車者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同時於第2項,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,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,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。
而在如此的修法下,雖然警察取締酒駕的案件,並無明顯增加,即在每年10萬件至11萬件間徘徊,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,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,就突破六萬件。同時,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,也從2012年的375人,逐年下降,至2017年降為87人,而2018年,則略微上升至100人。顯見,將酒測值標準化後,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,但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,是否與重刑化的政策有因果關係,就值得進一步探究。
不過,如此的加重,對於致人於死的部分,仍是以過失看待,那就產生一個問題,即在酒精濃度超高或者一再酒駕的情形,因此所造成死亡結果,難道不能算是殺人故意嗎?這其中的關鍵,就在於刑法的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,到底如何區分。
所謂不確定故意,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,就是對犯罪事實有預見,且對於結果發生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。至於有認識過失,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,對犯罪事實有預見,但於結果的發生,卻違背了本意。也就是說,兩者的區別,不在於有無預見犯罪事實,而在最終結果的發生,是否違背自己的本意。惟是否違背本意,乃存在於人的內心,於具體案件,還是得依靠客觀事證來判斷。而因酒駕的場合,即便駕駛者對於極高的肇事可能有所認知,但除非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證據,來證明對撞死人的結果為其所欲,否則,就只能算有認識過失,也是目前司法實務面對酒駕致死案件的處理常態。
毒駕、超高速駕駛如何比照立法?
既然,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酒駕致死罪,似乎無法有效防制悲劇的發生,且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,即是否違背本意,本就要審酌客觀情狀,那是否將一定酒測值以上者,直接立法視為不確定故意,並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,即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,既比現有的刑罰重,又有一致化的標準。
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,勢必就有爭執,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。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,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,硬性規定酒測值,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,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,恐連警察、檢察官,甚至是法官,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。而一旦立法,如將呼氣酒精濃度訂為千分之0.75以上,則於酒測超過此標準,卻未肇事的場合,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?此外,同屬危險駕駛者,如毒駕、超高速駕駛等等,又該如何比照立法,肯定也是一大疑問。
總之,如果認為對酒駕的刑罰不夠重,是否就得於刑法中,另行開闢專章,針對所謂危險駕駛進行規範。而此危險駕駛的範圍,肯定不能只有酒駕,也應包括毒駕、超高速駕駛等。至於因危險駕駛而致人於死的情況,就可參酌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,即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。如此的立法方式,既未破壞現有的刑法體系,也是本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。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,文責歸屬作者,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,不代表本報立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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